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3********5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02民初490号 |
案号 |
(2020)冀0302执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明、王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海兴人民币405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海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8元,由被告林明、王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