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贵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3********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3民初882号
案号
(2020)冀0433执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馆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永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恩禄借款本金190000元和截止2019年4月22日的未付利息35000元,以及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元,由被告李永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