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贵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3********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3民初882号 |
案号 |
(2020)冀0433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永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恩禄借款本金190000元和截止2019年4月22日的未付利息35000元,以及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元,由被告李永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