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颜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2********1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9民初1044号 |
案号 |
(2020)冀0129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宪军、韩雪英偿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9999元及截止2019年8月13日的利息21957.13元,以及2019年8月13日以后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1.16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建楼、尚少波、刘颜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9元,减半收取计1369.5元,由被告李宪军、韩雪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