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9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02民初4766号 |
案号 |
(2020)皖1602执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慕红梅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8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亳州市东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亳州市东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债务人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三、驳回原告慕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慕红梅负担1080元,由被告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亳州市东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4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瑞友、安徽省东港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亳州市东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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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瑞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600698953478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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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