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永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8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24号 |
案号 |
(2020)皖0221执恢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永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小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条款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永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