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应天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6********5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681民初1号 |
案号 |
(2019)赣0681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西天福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应天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荣华水果欠款174306元;二、由被告姜文忠对上述欠款在5206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被告江西天福泰隆商贸有限公司、应天福负担1893元,由原告杨荣华负担29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