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3********24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302民初1347号 |
案号 |
(2020)桂1302执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建华、韦文谋、陆斌共同偿还原告覃贵宁垫资本金1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建华、韦文谋、陆斌共同支付原告覃贵宁运输提成及差旅费共计12384元及利息(利息以123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覃贵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0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建华、韦文谋、陆斌共同负担(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在支付上述债务款时一并付给原告)。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