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庆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34********19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522民初812号
案号
(2020)黑0522执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友谊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立军、李庆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汝萍借款本金100 000.00元及利息(利息2017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为24 000.00元,自2018年4月4日起以100 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90.00元,由被告曹立军、李庆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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