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方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1323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梅方文偿还给原告姚玉云借款本金16 000元、给付前期利息11 000元(利息计算方法:本金人民币16 000元,按月息1.5%计算,利息起止时间是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即45.83个月,利息是16 000元×1.5%×45.83个月),合计人民币27 000元。并以人民币16 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5%计算,一并给付自2017年1月4日起至该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7.63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人民币700元均由被告梅方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