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司马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81********0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21民初10048号
案号
(2020)湘0121执39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司马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5月24日的欠款本金169573.59元、利息2157.68元,共计171731.27元,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二、限被告司马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违约金2000元;三、限被告司马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9元,保全费1633元,共计6332元,由被告司马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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