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7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2民初13177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4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颜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敏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9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颜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敏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1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279元,由被告颜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