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3********1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2民初18668号 |
案号 |
(2020)湘0102执7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4051.91元;二、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代偿款14051.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但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三、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50元;四、驳回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彭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