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3********2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雨民初字第02923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恢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谌洋、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跃进借款本金4 265 000元;二、被告谌洋、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跃进借款利息(截至2014年5月20日前利息为92 000元,以4 150 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7.17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另11 500元本金按照年利率5.9%,自2015年6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跃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 626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0 186元,由被告谌洋、王浩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