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全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4民初137号
案号
(2020)赣0724执8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全忠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结欠原告刘玉成借款本金人民币151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刘玉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玉成承担100元,由被告张全忠承担16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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