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5********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4民初917号 |
案号 |
(2020)赣0724执恢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田慧娟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军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