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2********4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2民初2245号 |
案号 |
(2020)赣0822执1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毛建平、吉水县海鑫竹筷拉丝厂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所欠原告宋细苟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毛建平、吉水县海鑫竹筷拉丝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