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5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1民初1728号 |
案号 |
(2020)赣0731执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林勇跃清偿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谢建华应向原告林勇跃支付借款利息,计息时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利随本清;三、被告谢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林勇跃支付律师代理费计人民币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900元,由被告谢建华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