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元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4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1民初826号 |
案号 |
(2020)赣0731执1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龚新辉、钟秀兰与被告谢元明、胡红莲于2016年10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谢元明、胡红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龚新辉、钟秀兰人民币276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被告谢元明、胡红莲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