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9********0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429民初1308号
案号
(2020)赣0429执4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勇、桂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桂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4526元,利息80058.54元(之后利息以本金1245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勇、桂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桂娥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1000元;三、原告李桂娥在本判决第一、二项额度范围内对被告陈勇、桂志英提供的抵押物湖房权证私字第072028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以该抵押物折价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李桂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8元,其中4485元,由被告陈勇、桂志英负担;173元由原告李桂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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