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卫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23********3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民初1707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23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方家庄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卫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截止2020年3月11日借款本金22722元,利息2106.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88.08元,合计26116.34元;二、卫哲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支付透支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卫哲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卫哲负担(交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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