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21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3民终414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3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1501号民事判决;二、房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相荣支付借款本金104312.49元及利息(分别以本金93312.49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为标准、以本金1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为标准,自2018年6月12日期计算至2019年1月17日止);三、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所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元,由房军负担1656元,李相荣负担1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61元,由房军负担985元,李相荣负担317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