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6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5民初5366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1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海亮、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63941.87元、利息2966.71元、罚息、违约金(罚息及违约金以63941.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海亮、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706760。)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6元,由被告王海亮、魏华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8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