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边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4********3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三初字第2821号 |
案号 |
(2016)津0103执2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边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二、被告边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截至2015年12月1日的利息522542.22元及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三、如被告边鹏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对抵押的房产(即被告边鹏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边震、天津市凯鹏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边鹏追偿;五、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47元,由原告负担1777元,被告边鹏、边震、天津市凯鹏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11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边鹏、边震、天津市凯鹏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发布时间 |
2016-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