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辉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1********1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2民初3297号 |
案号 |
(2019)冀0102执10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一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657330.2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被告偿还完毕代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被告高辉龙、王宁宁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46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时间 |
2019-04-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02执106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075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