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8********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3民初1637号 |
案号 |
(2020)冀1023执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王艳玲与被告姚远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姚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艳玲退还购房首付款210 000元; 三、被告姚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艳玲支付违约金138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被告姚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