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8********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023民初1637号
案号
(2020)冀1023执7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清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王艳玲与被告姚远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姚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艳玲退还购房首付款210 000元; 三、被告姚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艳玲支付违约金138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被告姚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