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玉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3********1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2民初2387号
案号
(2020)冀0822执2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占海、陈玉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书臣劳动报酬20,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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