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岳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82********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82民初1114号 |
案号 |
(2019)冀1182执10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岳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其中一笔100000元,自2019年1月13日开始计息至还款日止;一笔18000元,自2019年4月16日开始计息至还款日止。利率均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刘亚龙、王楠、张小九对2019年1月12日1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和亚弟对2019年4月15日 18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被告刘岳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