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岳东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1********2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3刑初132号
案号
(2020)冀0633执9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易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庆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岳东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耿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八十二天,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责令被告人张庆辉、张德、李忠强、刘军、耿亮亮退赔被害人王凯保险柜一个;被告人张庆辉、张德、岳东阳退赔被害人李文明经济损失11369元;被告人张庆辉、张德、耿亮亮退赔被害人库新盼经济损失1000元;被告人张庆辉、张德、刘军、李忠强退赔被害人刘桂荣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人张庆辉退赔滕志才经济损失500元、荣任龙经济损失4000元;被告人张庆辉、张德退赔被害人郝玉静经济损失4043元。八、追缴被告人张庆辉非法所得11200元、张德非法所得1450元、李忠强非法所得800元、刘军非法所得800元、耿亮亮非法所得1000元,均上缴国库。九、随案移送的涉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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