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岳东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1********2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3刑初132号 |
案号 |
(2020)冀0633执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庆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岳东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耿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八十二天,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责令被告人张庆辉、张德、李忠强、刘军、耿亮亮退赔被害人王凯保险柜一个;被告人张庆辉、张德、岳东阳退赔被害人李文明经济损失11369元;被告人张庆辉、张德、耿亮亮退赔被害人库新盼经济损失1000元;被告人张庆辉、张德、刘军、李忠强退赔被害人刘桂荣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人张庆辉退赔滕志才经济损失500元、荣任龙经济损失4000元;被告人张庆辉、张德退赔被害人郝玉静经济损失4043元。八、追缴被告人张庆辉非法所得11200元、张德非法所得1450元、李忠强非法所得800元、刘军非法所得800元、耿亮亮非法所得1000元,均上缴国库。九、随案移送的涉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