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01********1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003民初2532号 |
案号 |
(2017)冀1003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鼎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国义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二、被告廊坊市鼎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国义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三、被告廊坊市鼎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国义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四、被告廊坊市鼎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国义律师费2000元。五、被告赵明和邵俊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2-14 |
发布时间 |
2017-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