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01********1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003民初2532号
案号
(2017)冀1003执5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市鼎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国义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二、被告廊坊市鼎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国义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三、被告廊坊市鼎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国义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四、被告廊坊市鼎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国义律师费2000元。五、被告赵明和邵俊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时间
2017-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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