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龙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0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03民初174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8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靳龙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62×××39号信用卡借款本金34685.51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即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为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天)。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