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洪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7********0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523民初598号
案号
(2019)黑0523执1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清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孟晓军各项损失合计110 000元;二、宝清宏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孟晓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5年)等631 241.97元;三、李洪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孟晓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5年)等283 389.41元;四、双鸭山市宝清县宝和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李洪坤应承担的赔偿款283 389.41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剩余15年护理费721 080元由被告宝清宏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70%,由被告李洪坤承担30%,双鸭山市宝清县宝和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李洪坤应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2024年10月1日前给付240 360元。于2029年10月1日前给付240 360元。剩余240 360元于2034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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