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3********4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2民初4700号 |
案号 |
(2017)津0102执27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涌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于海兰投资款75000元,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5月31日每月3%的利息及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每月2%的利息,并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二、被告杜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0元,由二被告负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7-07-25 |
发布时间 |
2017-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