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树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81********2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刑初126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永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尊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8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顺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蔡树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范永利、王尊生、张顺昌共同退赔文安县天华密度板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465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