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金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30********6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38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5381执9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周永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8年5月20日止结欠利息116492.46元,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纶信用社;二、被告周小梅、沈金汉、沈飞凤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7元,公告费560元,合共76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永青、周小梅、沈金汉、沈飞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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