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11********0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天商初字第0826号 |
案号 |
(2019)苏0402执恢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浙巨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2年4月21日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2年4月21日算至2013年4月27日为377369.86元)。二、常州市炫景商贸有限公司、许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浙巨时装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819元,由常州浙巨时装有限公司、常州市炫景商贸有限公司、许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