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4********2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3民初2196号 |
案号 |
(2020)冀0633执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闫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少华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7日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冯建新、许克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闫超、冯建新、许克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