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艳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2********5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4民初2863号
案号
(2020)冀0434执2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艳峰、赵慧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霍文学借款本金324,000元,并分别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利息、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2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利息、违约金,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利息、违约金。二、驳回原告霍文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0.85元,减半收取计4,365.42元,由原告霍文学负担1,440.59元,由被告赵艳峰、赵慧颖负担2,924.8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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