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1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4民初12号
案号
(2020)冀0924执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建军、邢广庆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吉坤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24日之付清之日资金占有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但应扣除2019年7月19日、8月10日、9月12日分别支付的3000元共计9000元的占用费,超过部分应折抵借款本金)。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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