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9********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03执2019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恢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奇丰灯饰玻璃工艺厂、管涛确认截至2017年11月29日止尚欠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威雅达陶瓷原料加工场货款351480.4元;二、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奇丰灯饰玻璃工艺厂、管涛在法院解冻银行账户(户名江门市蓬江区奇丰灯饰玻璃工艺厂,开户行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账户80020000005312074)的同时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威雅达陶瓷原料加工场支付货款30000元,余下货款321480.4元两被告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分十四期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至第十三期定于每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第十四期定于2019年2月10日前支付61480.4元;以上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原告(户名佛山市禅城区威雅达陶瓷原料加工场,开户行建设银行佛山保利香槟支行,账户44001660066052501051);三、若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奇丰灯饰玻璃工艺厂、管涛如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威雅达陶瓷原料加工场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若两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款项未支付部分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未支付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3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诉讼费5806元;四、本案受理费6572元,减半收取3286元,保全费2520元,两项合计5806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威雅达陶瓷原料加工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