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3********1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8民初8865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17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姑苏区舒格思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浪分公司支付物业费6123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325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以2056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2056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以685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4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1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苏州百居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浪分公司负担140元,被告姑苏区舒格思酒吧负担117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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