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3********1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8863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1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市好旺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舒格思酒吧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szxtd-081的《新天地广场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二、被告姑苏区舒格思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好旺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租赁占用的莫邪路99号新天地商业广场中c幢109、110、111、112、115、116号商铺,并支付上述商铺截止至2019年11月8日的租金208833元及之后的占有使用费(按照346954元/年,自2019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三、被告姑苏区舒格思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好旺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11月8日为9859元;自2019年11月9日起,以2088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7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6元,减半收取3253元,由被告舒格思酒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