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30********43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4民初3327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2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窦建国、李桂敏、李兴华对债务人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借款本金19999984.78元及截至2018年1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777955.76元,在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参加债务人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后受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窦建国、李桂敏、李兴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90元,由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窦建国、李桂敏、李兴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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