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4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882民初2414号 |
案号 |
(2020)黑0882执1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富锦支行借款60 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00元,由被告胡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