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2********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3民初2034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十堰市张湾区三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4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二、被告徐六六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十堰市张湾区三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何刚、徐六六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刚、徐六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