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孟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22********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2民初18369号
案号
(2020)湘0102执77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陈金秀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陈金秀、陈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7379.27元,利息22.76元(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止,此后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陈金秀、陈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元,保全申请费204元,由被告陈金秀、陈孟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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