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振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02********1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91民初743
案号
(2020)鲁1191执2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元明、别爱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7097.54元及利息。二、被告丁元明、别爱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毕力平、安振江、日照智奥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念瓷坊建材有限公司(原日照市汇亚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所涉及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毕力平、安振江、日照智奥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念瓷坊建材有限公司(原日照市汇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元明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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