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01********7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0)外民一初字第1703号
案号
(2020)黑0104执恢17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光武医药费10000元;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光武交通费275元;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光武误工费22764元(39024元/12个月*7个月=22764元);四、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光武伤残赔偿金25132元(12566元*20年*10%=25132元);五、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光武护理费4630.7元(12566元/365天*35+5206.8元/365天*35天+12566/365天*85天=4630.7元)六、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光武精神损失费2000元;七、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八、被告陈立于本判决生效收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3264.39元(已扣除天安公司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九、被告陈立于本判决生效收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光武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50元*35天=1750元);十、被告陈立于本判决生效收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光武二次手术和后续医疗费30000元;十一、被告陈立于本判决生效收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5221元(已扣除天安公司支付的车辆损失费2000元)十二、被告陈立于本判决生效收十日内,赔偿原告邢光武存车费3155元;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1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1010元,由被告陈立负担3011元;保全费220元、法鉴费475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陈立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同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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