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202********5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4862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1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海利洋普创模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9576元,并偿付原告违约金5018.2元;二、被告桂志龙、彭飞对被告宁海利洋普创模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志龙、彭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海利洋普创模架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被告宁海利洋普创模架有限公司、桂志龙、彭飞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