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木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2********4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222民初438号
案号
(2020)粤5222执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木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0133.06元及截至2018年6月9日的利息人民币906.43元、手续费118.03元(2018年6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66元,由被告吴木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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