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15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9030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4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申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德振返还借款27000元、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4日起3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411416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为23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